为缓解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保留了投标、履约、质量、农民工工资四类保证金,并提出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由于银行出具保函的条件相对较严,推广不理想。2017年全省四类保证金累计缴纳354.82亿元,以保函形式缴纳42.58亿元,约占12%,其他均为现金保证。企业资金压力依然很大,影响经营发展。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提出创新性要求:“支持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借鉴浙江、安徽、四川等省市的先进经验,并与金融主管部门沟通,考虑担保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目前可从保险入手研究替代保证金。经先后两次与保险机构座谈,并到山东保监局进行了协商,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后,拟在投标保证金中先行试点保证保险,我们起草了《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
二、起草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对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提出意见。文件共分为十三个部分,明确了投标保证保险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投标保证保险的购买方式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保险机构的从业条件和从业要求、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试行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