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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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勘察设计处起草了《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6月2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文件,要求:下放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原则上由市级及以下主管部门实施。

我厅于2011年和2018年分别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鲁建设函〔2018〕13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发改部门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设区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立项的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设区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立项的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目前我厅每年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约80项,今年已受理49项。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将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权限下放后,将大幅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二、起草过程

《细则》起草后,先后征求了厅政策法规处和行政许可处意见,8月12日印发了《关于征求对〈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各市主管部门,省勘察设计协会,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济南产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意见建议,并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地市意见5条,企业意见7条,目前已按照反馈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现报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

该《通知》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对于行政相对人(企业法人、居民个人)未新增任何义务。

三、《细则》主要内容和改进措施

《细则》以鲁建设字〔2011〕4号和鲁建设函〔2018〕13号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从适用范围、审查层级、申报材料、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和时限、审查专家库、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对比2011年和2018年印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1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鲁建设函〔2018〕13号),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细则》主要有以下改进:

一)下放审查权限。将原来由我厅负责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到设区的市。

(二)简化前置要件。政策性审核取消项目选址、规划、用地和环评等前置性要件,以技术审查为主。

(三)压缩审批时限。落实省政府《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规定的审查时限要求,初步设计审查从受理到批复由原来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