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将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
2020-12-03

串通投标的法律风险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串通投标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对此类行为亦有明确规定。其表现形式包括: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等;


串通投标行为干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侵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中标人质次价高,影响项目建设,严重时可能造成工程安全事故。


防范措施:招标人在招标时应当放宽资格审查制度;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权,尽可能放宽废标条件和标准,让更多合格投标人参与。


案例:某市A公司对其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该市B公司董事长王某得知后,在投标环节与其他公司投标代理人张某等人商量,以好处费的形式串通投标。张某等人按照王某事先确定的投标进行报价,参与投标。最终王某公司中标。事后,王某给张某等人10万至5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后该市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王某等人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涉案资金近亿元。王某等人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手段主要有: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等行为。


另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之规定,中标人在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通常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也会加以限制。但中标人为了谋取利益,往往违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采取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中标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亦将会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管控工作,严重时可能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防范措施: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时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就此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如有需要,可以将专业分包项目在总包时明确规定并做单独招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将分包管理和查处工作交由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并明确惩罚措施。


案例: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28层因企业违规操作造成特别重大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建筑物超过12000平米着火,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事后经有关部门查实,该事故主要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造成,导致设计、监理机构监管不力。最终,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原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和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16年有期徒刑。